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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大学完全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9-12    访问次数: 492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入本校学习的新生,应按规定的日期,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与身份证姓名必须相同)和相关证件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于开学前向校学生处说明原因并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旷课处理。旷课超过两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特殊原因短时间内不能报到入学者,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学生处审核同意,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属于符合招生条件的疾病)不能坚持学习,但经校医疗保健中心或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署名提出申请,校医疗保健中心签署意见,经所属学院审核,报学生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保留入学资格。离校治疗期间的医疗等一切费用自理,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

第四条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经治疗病情确已好转并能修读学业者,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向学校申请入学。学生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的,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随同下一年级新生办理报到、缴费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时,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所有费用,凭缴费证明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籍变动的学生缴费按新编班级收费标准执行。未按规定缴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超过一个月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暂时无力按时缴纳所有费用者,应提前到所在学院办理缓缴或学费转贷款手续,手续完备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章考勤与纪律

第六条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级指定的考勤员共同负责,教师应根据学生到课情况适时点名登记,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报学生所在学院。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须按如下要求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一)请假需提出书面申请,在一天(含一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请假在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领导批准;请假在一周以上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批准。以上审批手续的文件均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存查;

(二)学生因病请假须附病假证明,因事请假须附有关证明材料;

(三)学生离校驻外参加学习、军训、实习、社会调查等教学活动期间,因故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学校的带队教师批准,超过三天的按本条第一项执行,学校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四)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重大活动、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请假的,由组织者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报相关学院批准,请假在一周以上的需送学生处备案。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并转告任课教师;

(五)学生请假获准后,应将请假条和审批意见交所在学院存查。请假期满应办理销假手续,如仍不能正常学习,应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

第七条学生选定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经批准可以免听、免修课程的除外,经批准可部分免听的课程按实考核)。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八条学生缺席达到课程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或补考,应予重新学习。

第九条各类课程考试一般不得请假。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于考试前提交请假和缓考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并由学生所在学院转告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重大活动,与考试时间冲突或对考试产生明显影响,由组织者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和相关证明,经相关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由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并转告任课教师,方可缓考。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按旷考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缺考,按旷考处理。旷考者不得参加补考,直接重新学习。

第三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条学生原则上应当在录取专业修读课程并完成学业,由于特殊原因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习。

学校可以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或相关专业发展状况,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因伤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由本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并经校医疗保健中心复查核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二)学生在某些方面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有相关材料证明已取得一定的学业成果,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推荐,由转入学院考核认可的;

(三)学生存在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十一条转专业一般在一年级进行,原则上在同一录取批次专业内进行。学生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未满一年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十二条学生转专业手续原则上在入学后第二学期办理一次,其它时间不予受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学院根据学校当年转专业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教学资源情况,向教务处提供各专业可接纳的转入学生人数和要求,同时提供考核科目与办法,教务处汇总信息后向全校公布;

(二)学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在学校公布有关信息后的一周内提出转专业的申请,填写有关表格并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

(三)学生转专业的考核由转入学院负责,考核以笔试或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与特长,以及学生对申请专业的适应能力,各学院应成立相应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转专业学生的考核工作;

(四)各转入学院根据学生转专业考核情况择优选拔,报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长审批后予以公布,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五)接到学校转专业的文件后,转出学院应将转出学生的学习成绩等档案材料在一周内转交转入学院。

第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申请转学的程序:

(一)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同意,经学校审核,征得拟转入学校同意,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申请跨省转学,须由所在学院同意,经学校审核,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该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出学校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三)转学手续未办理完结,转学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和来校学习。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批次低于我校,申请转入我校的;

(三)在读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四)委培生或定向生未经委培单位或定向地区人事、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

(五)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学的;

(六)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五条在转专业及转学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在原专业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后的学业要求:

(一)学生转学、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方可毕业;

(二)学生转学、转专业前已经获得学分的课程,其内容和难度均达到或超过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所获学分予以认可;内容和难度均不能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已取得的学分无效;内容和难度之一不能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由学生和课程所在学院判定其所获学分是否认可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只限一次,“专转本”学生经考核录取后不再转换专业。转专业学生的收费按转入专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校历为准,下同)以上的;

(二)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达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的;

(四)本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五)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十九条学生因病休学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包括校医疗保健中心意见)。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及时通知本人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学生申请休学创业的、因特殊困难申请暂时中断学习分阶段完成学业的,须由本人和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予以休学。

休学学生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并须于一周内离校。

第二十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原来享受的奖学金从休学批准后的次月起停发,从复学后的次月起恢复发放休学前所享受的奖学金。休学期间,所申请的贷款停发;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离校疗养,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三)休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安排校内住宿。申请休学创业或有特殊困难等原因休学,休学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因发生工伤或意外事故致残或患病等导致体检不合格者,均不得复学,作退学处理;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费用自理;

(五)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六)学生在休学期间的一切言行及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继续休学一年,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本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及时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连续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二年,累计中断学业时间不得超过四年。

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复学学期开学第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第一周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疗保健中心复查认定可继续学业的,方可复学;

(二)要求复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政治表现复查。休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三)复学的学生视休学年限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班级,休学前所获的学分继续有效。如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班级,已修学分按照转专业情况处理;

(四)因特殊原因需提前一学期复学者,应得到所在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学生缴纳该学期的所有费用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五)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第二十四条凡因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等原因离校期满需复学,均须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缴费、注册及其他复学手续后方可选课就读,否则不得参加学习,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五章重新学习、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参加下学期的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可重新学习。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者不进行补考,直接重新学习。在本规定允许的学习年限内,学生重新学习门次不作限制。

重新学习于每学期第二周办理,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上网进行重新学习报名。

重新学习学生一般要求跟班学习,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学年可选择辅导重新学习,辅导重新学习课程超过20人,由课程所在学院开设重新学习班。重新学习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学分学费标准和各课程学分数收取。

第二十六条每学年第一学期第四、五周,学校对前一学年注册学习但获得学分(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低于20学分的学生发出学业警示。学业警示由各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两次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应予以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学:

(一)两次受到学业警示者;

(二)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或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三)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一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连续休学时间超过二年或累计中断学业时间超过四年的;

(九)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属处理行为的由学院提交报告及相关材料),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请校长会议批准(自动退学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故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按法定视为有效送达的方式办理),并在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督促离校,二十天拒不办理手续者,由保卫处强制令其离校。

第三十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是国家在职职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性病患者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至少学满一学年且已取得规定的必修课学分)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一条因自费出国留学而退学者,离校后一年内可保留其复学的资格。

第六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二条我校对于教学活动实施学分制管理。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实践环节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其依据是各专业的培养方案。学生必须在修业年限内获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学分,方能毕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按培养方案学完某门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后,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相应学分和学分绩点。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过补考或重新学习后,成绩合格也能取得相应的学分和学分绩点。重新学习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获得学分和学分绩点;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学分绩点为1.0。在校期间每门课程重新学习次数不限,本人认为某门课程的成绩不理想,可申请重新学习。重新学习必须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学分学费收费标准和课程学分数交纳学分学费。

第三十四条学生参加课程及实践环节考核后的成绩以及所得学分载入学生成绩记分册及常州大学学生成绩总表。成绩总表在学生离校后归学校档案馆留存。

第三十五条课程成绩考核采用百分制或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进行登记。

第三十六条学生成绩考核采用能够综合反映学习的“质”和“量”两方面内容的学分绩点评价方法。学分绩点评价方法如下:

(一)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059

五级制

及格

不及格

学分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二)学分绩点总数、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1)学分绩点总数=∑(课程学分×课程学分绩点)

2)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总数/学分总数

第三十七条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均需进行考核。考试课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考试周内进行。考查课考核在课内学时进行,特殊情况需报教务处核准。

第三十八条实践性教学环节是指各类实习、课程设计、社会调查、公益劳动、毕业设计(论文)等,在该环节结束时进行考核。独立设课的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评定成绩。

第三十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可采用不同的形式。考试方式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也可以一种形式为主,兼用其它形式。考试及采用笔试的考查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以期末(终)考试成绩为主,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总成绩的70%,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其他形式考核的考查课程采用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按照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作业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综合评定。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成绩考核,该学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学分绩点为零,并参加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对于必修课,登记成绩时注明原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新学习。

(一)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课程(包括实验等)本学期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

(二)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的;

(三)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无故不参加平时测验的。

第四十一条学生申请缓考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缓考学生名单由学院通知任课教师并报教务处备案。同一课程的缓考考试与补考合并进行,补考请假或缓考不及格者不再组织考试。

第四十二条学生因病或生理缺陷确实不能上体育课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疗保健中心证明,经所在学院领导和体育部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由体育部安排其上保健体育课,其考核成绩作为体育课成绩。

参加各级各类竞赛获奖者可获得创新与实践学分,或折算成指定课程学分,具体办法另见学校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考试旷考,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旷考”,学分绩点为零,并参加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登记成绩时注明原因,旷考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补考。

第四十四条考试违纪、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分别记为“违纪”、“作弊”,学分绩点为零,并参加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登记成绩时注明原因。考试违纪、作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学校组织的****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且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二)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不按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拒绝交卷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考场外规定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违纪行为。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学校组织的****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利用通讯设备发送、接收、传递考试信息的;

(五)由他人代**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四十七条学生有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行为的均应当场取消考试资格,并视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具体参照《常州大学学生行政处分(处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参加毕业设计(论文)之前,学生必须学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大部分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本科生欠缺学分超过15分(含15分),则认定该学生不具备参加毕业设计(论文)资格。直接降入下一年级学习。

学生参加毕业设计(论文)资格的审定工作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一周结束。未取得参加毕业设计(论文)资格的学生不能参加毕业设计(论文),可以修读未获得学分的课程。

第四十九条在做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时,缺勤达毕业设计(论文)总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取消其参加答辩的资格,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以不及格计。缺勤达五分之一的学生,其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应比原实际成绩降一等级。

第五十条学生在毕业环节过程中,若有抄袭、作假现象或设计(论文)中有原则性重大错误,或基本没有完成任务,或设计(论文)进行过程中造成严重事故者,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应按不及格处理。

第七章课程修读、免修与辅修

第五十一条学生应该修读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并取得学分。

第五十二条学校教务处负责根据各专业、各年级培养方案的要求为学生推荐合理的课程修读计划,并在每学期开始前以推荐课表的形式向学生公布。

第五十三条学生一般应按照推荐课表修读课程,避免由于课程选择错误,导致课程遗漏、课程重复或修读学分不被认可。

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可以在老师的指导下,根据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和主客观条件对推荐课表进行调整,自主制订修读计划,确定每学期修读课程、选修时间和顺序。

学生调整课表时应考虑周全,因调整不当造成的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原则上应超过15学分,每学年应修读40学分以上,但一般不能超过75学分。

第五十四条开课前一学期结束前23周,教务处根据下学期教学任务给学生提供推荐课表。同意按推荐课表修读的学生应在开学后2周内上网确认课程,推荐课表即为其选课和结算学分学费的依据。

确需自主选课的学生,应该在充分了解培养方案、选课规则和课程性质后按如下程序进行自主选课:

(一)学生选课前,须仔细阅读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教务处提供的推荐课表及选课流程图,积极听取老师的指导。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程;有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按序修读,未取得先行课学分的,一般不得修读后续课;

(二)学生在开学初的第12周应按照推荐课表试读各门课程,并可根据个人需要自主试读推荐课表外的课程。

(三)第2周结束前,学生应上网选课和重新学习报名,确认该学期的修读课程,生成各自的课表。

(四)实验、实习等实践性环节以及其他以学习周数计算学分的课程应该按照推荐课表选课、修读,且不得退选。

课表确定后,学生必须参加听课,无故缺课者按旷课处理。

教务处应及时对各授课班级的学生变化情况进行统计,并交由各学院通知教师;每学期第十五、十六周进行每个学生选课学分统计,统计结果提供给财务作为学费结算依据。未经注册、选课,擅自听课、考试者,成绩和学分不予承认;

第五十五条为适应社会多样化人才的需求,鼓励学生努力扩展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在校期间应修读公共选修课,其学分需达到学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凡有相应实验的课程,无论实验是否单独设课,学生均应按照培养方案要求修读理论课和实验课。

第五十七条学生不应选择下列课程进行修读:

(一)低于本专业教学大纲要求的同类课程;

(二)未修读先行课程的后续课程。先行课不及格,一般也不得修读后续课程;

(三)修读人数已满额的课程。

第五十八条学生对于确认的修读课程应按时上课、认真完成作业并参加考试,对确有能力自学的修读课程可申请免听,对自已认为已达到课程要求的修读课程可申请免修。免听或免修的课程一经批准,不得退选。

学生免听课程须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报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允许少听或免听的课程须按照任课教师的要求呈交作业,参与实践环节,并参加考试,考试不及格可以补考。

第五十九条申请免修的学生需填写“免修课程考试申请表”,并附交可证明自己已达到课程要求的相关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准予免修,并报教务处备案,给予这门课程应得的学分,记入成绩档案。免修考试成绩不及格不得补考,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重新学习。

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及实践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第六十条参加免修考试,按下述两种办法办理:

(一)如高年级正在开设该门课程,则与高年级一起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跨学期课程应该参加该课程的历次期末考试);

(二)要求免修的课程如系培养方案规定在下学期开设的课程,学生应在本学期选课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于下学期开学一周内参加单独命题的免修考试。此类试题应出自题库或卷库,并应全面反映该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否则无效。

第六十一条批准免修的学生如需另外选修其他课程,应在批准免修之后的三日内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

第六十二条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学生在确保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根据个人志趣和主客观条件(包括时间条件和选课的可能性),从第二学年起根据学校提供的“辅修专业”培养方案择定某一专业,作为自己的辅修专业,有计划地选读该专业的有关课程。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一、二年级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应不低于1.8,主修专业的课程成绩无不及(合)格。“辅修专业”学生达到学业标准后学校发给相应辅修专业证书。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学分学费。

第六十三条符合“辅修专业”申请条件的学生可于第三学期第十六~十七周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常州大学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后,交辅修专业开办学院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辅修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由开办该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

第八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六十四条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管理。

第六十五条学生在校实行以基本学制为主的弹性学制。本科生基本学制为4年,最长修业年限为8年(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等),其中在校年限不超过6年。

第六十六条毕业应修满的学分具体见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八条学生按照所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提前学完全部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的,可以提前一学年毕业离校。

第六十九条学生经历了培养方案要求的所有教学环节,但由于成绩不合格不能毕业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未达到毕业当年学校规定的外语成绩要求者也作结业处理。

第七十条结业者可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向学校申请重新修读相关课程,课程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达到或超过最长修业年限仍有课程不及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学生重新修读相关课程,应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毕业时未获学位证书者,在结业后两年内(自入学之日起,最长修业年限不超过八年)达到我校学位条例规定要求,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补授学位。补授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

第七十一条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并取得规定的必修课程学分,因某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可发给证明其实际修业时间的肄业证书。

第七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十三条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自2011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即日起常大〔201171号文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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